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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普行初字第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14号 原告XX,经营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委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14号

原告XX,经营地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XX不服被告XX作出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对被诉行政行为无异议,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朱晓文
审 判 员 缪红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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