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24号 原告王a。 原告欧a。 原告王b。 法定代理人王a(上列原告),系王b之父。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a,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庄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a、欧a、王b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吴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归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