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静行初字第16号 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一,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某二。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昌平路678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副局长。 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静规土局(2009)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协调,原告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朱晓婕 代理审判员 夏红焰 人民陪审员 王俊华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