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30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不服原**(因行政机构改革已被撤销,其房地产登记职权现由被告**、被告**共同行使)于****年*月*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提出诉讼的主要争议在于***年*月**日颁发给***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故本案现无诉讼必要为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缪红娟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