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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成某,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局长。 上诉人黄某因民政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成某,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局长。
  上诉人黄某因民政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黄某因公致残,1984年6月安徽省教育厅向其颁发《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嗣后,黄某调回上海工作,户口亦迁入本市。2009年1月19日,黄某以书面形式向上海市黄浦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黄浦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黄浦区民政局“依法办理黄某法定的换发上海加冠字编号的伤残证件之手续”。黄浦区民政局收到黄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定黄某持有的系教育系统颁发的《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不属于民政部门伤残抚恤的对象,遂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信访告知书》,告知黄某其所持《教育事业残疾抚恤证》不属于民政部门的换发对象。黄某收到上述答复后,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黄浦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黄某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换发为由国家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原审法院认为,黄某持有由安徽省教育厅颁发的《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根据民[1989]优字38号《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的规定,1990年民政部门的换证系针对原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有效证件人员,“以证换证”;根据民函(2004)305号《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的规定,2004年民政部门的换证系“为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换发新式证件”,因此,黄某不是民政部门换证对象。黄某所持《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记载黄某伤残时所在单位和职务为“郎溪县涛城中学教师”,其不属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政部门伤残抚恤范围。黄浦区民政局在收到黄某的申请后,经审查,书面将此情况告知黄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某坚持认为黄浦区民政局应当将其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换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黄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黄某上诉称:其为享受国家行政编制的公办学校教师,属于国家在编工作人员,且系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人员,故其应属于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抚恤对象,亦属于换发革命伤残证件的对象。被上诉人黄浦区民政局具有将上诉人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伤残抚恤证》换发为由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要求被上诉人黄浦区民政局将其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伤残抚恤证》,换发为由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并非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根据民[1989]优字38号《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的规定,“换证的基本原则是:凡持有民政部制发的有效证件者,以证换证,……”亦即换证的条件是原证也应由民政部门颁发,而上诉人现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伤残抚恤证》系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而非民政部门颁发的。且根据民函(2004)305号《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的规定,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民政部门换发新式证件的对象为“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上诉人之情形亦不属此类。综上,被上诉人作为民政部门,并无将上诉人原持有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残疾抚恤证,换发为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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