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邓正田,男,汉族,1946年12月20日生。? 一审起诉人邓正田诉文山县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已由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2010)文中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一审起诉人邓正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邓正田起诉称,其不服文山州人民政府文政行复决字(2009)第18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的部分内容没有事实和证据依据。决定认为其在实际管理使用0.51亩土地,但其所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记载该土地,所以不能认定其已取得该土地承包权。起诉人认为,其《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是首次发证且被恶意少填。决定认定漏填面积属证外面积缺乏证据,起诉人发现被少填面积就及时申请补填符合法律规定。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补填其下属人员恶意少填的0.51亩承包面积;2.判令被起诉人赔偿因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多次往返车费、被延误两年的种粮补助费等)共计960元;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邓正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邓正田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邓正田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及文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书》及文山州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是行政行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上诉人起诉事项是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内容的行政行为,即判令文山县人民政府补填0.51亩承包面积,上诉人提出的该起诉事项已经超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提出的该项起诉应不予受理。上诉人基于前项起诉事项所提的赔偿请求,也不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和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赵光喜 代理审判员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二 O 一 O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扬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