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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崇行初字第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

  法定代表人姚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沙卫国
代理审判员 沈丽平
人民陪审员 邱 超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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