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普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女,**出生,户籍所在地**,暂住**。 委托代理人**,**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地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不服被告**作出**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向被告补充提供了材料,被告重新受理了原告的申请,故原告以本案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忠 审 判 员 朱晓文 副 庭 长 缪红娟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