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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杨行初字第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杨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姚X,女,住上海市XX路。 被告上海市XX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局局长。 被告上海市XX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局局长。 原告姚X诉被告上海市XX管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杨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姚X,女,住上海市XX路。

被告上海市XX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局局长。

被告上海市XX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

法定代表人冯XX,该局局长。

原告姚X诉被告上海市XX管理局、上海市XX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X负担,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周幼君
审 判 员 崔艺萍
代理审判员 丁雅玲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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