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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闵行初字第3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38号 原告薛a,男。 被告上海市A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a,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a要求被告上海市A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38号

原告薛a,男。

被告上海市A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a,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a要求被告上海市A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a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吴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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