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闵行初字第38号 原告薛a,男。 被告上海市A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a,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a要求被告上海市A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薛a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吴 峰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