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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邯市行终字第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邯市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刘x。 原审被告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 上诉人张xx因土地行政一案,不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邯市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刘x。

原审被告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律师。

上诉人张xx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x县人民法院(2009)大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87年x县x乡x村委员会把位于原告高xx住宅东侧土地按人口作为口粮田分给原告,原告并在该土地上栽种了树木生长至今。2009年2月份原告与张x在涉及该块土地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庭审中得知,x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11月份向第三人张xx颁发了(2004)1612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土地东至伙巷,西至张xxx(原告高xx丈夫),南至地,北至路。面积333平方米,与原告的口粮田相重叠。原审法院认为,x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张xx颁发的1612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与原告的口粮田相重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x县人民政府辩称,其向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初始土地登记程序为:1、申报;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4、注册登记;5、颁发土地证书。《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来源证明。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仅提供1612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登记表一份,而未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属主要证据不足。第三人张xx述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高不得超过2年。2009年2月份原告在与张x涉及该土地民事纠纷案中,得知被告已于2004年11月为第三人张xx颁发了(2004)1612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此原告起诉不超过起诉期限,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x政集用(2004)字第1612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x县人民政府2004年11月为第三人张xx颁发的1612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上诉人张xx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1987年x县x乡x村委会把位于原告高xx住宅东侧土地按人口作为口粮田分给原告,原告并在该土地上栽种了树木生长至今。该认定是错误的,没有事实根据。二、x县人民政府向上诉人颁发1612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没有侵害高xx利益,与其没有利害关系,高xx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高xx的起诉。

被上诉人高xx口头答辩称,高xx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x县人民政府为张xx颁证行为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x县人民政府述称,被上诉人高xx不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裁定驳回高xx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经法庭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审被告x县人民政府2004年11月份为上诉人张xx颁发的(2004)16120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与被上诉人高xx1987年所分口粮田重叠,高xx与颁证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被告x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审法院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

审 判 长刘国贞

审 判 员米秉华

审 判 员孙玉军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李欣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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