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青行执字第2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城法罚决字(2009)第B4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0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上述处罚决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青岛市妇幼保健院应缴纳罚款人民币10 000.00元及加处罚款32 100.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市妇幼保健院已于2010年5月26日履行罚款10 000.00元。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免去被执行人应缴加处罚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城法罚决字(2009)第B47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安 平 审 判 员 邢 东 生 审 判 员 张 乐 峰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孝 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