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固行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男,195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银川市长城中路4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市国土资源局。住址:固原市中山北街。 法定代表人石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世强,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芝梅,女,1965年8月16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银川市兴庆区德胜小区。 委托代理人马文俊,男,1954年2月20日,回族,宁夏泾源县人,泾源县文物管理所职工,住泾源县文化馆家属院。 上诉人张仁与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原州区人民法院(2010)原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仁以其登记的土地正在复议期间要求撤诉,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经审查上诉人张仁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仁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张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国兵 审 判 员 张风兰 审 判 员 吴俊良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