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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行终字第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8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仕德,男,1949年10月12日生,汉族。 上诉人李仕德因诉临沧市人事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8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仕德,男,1949年10月12日生,汉族。

上诉人李仕德因诉临沧市人事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起诉称:2010年3月29日,起诉人向临沧市人事局递交申请,申请责成临沧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撤销临人鉴发〔2008〕27号《关于耿马县人事局关于界定李仕均是否因工伤亡的复函的复核认定意见》(以下简称《复核认定意见》)和临人鉴发〔2009〕8号《关于对市地方税务局李仕均同志工伤性质认定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认定起诉人胞弟为因公牺牲。同年4月12日,临沧市人事局工作人员电话口头答复不予撤销。上述《复核认定意见》和《复函》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由临沧市人事局责成临沧市机关事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撤销其认定李仕均非因工伤亡的《复核认定意见》和《复函》;2.判决责成临沧市人事局作出认定李仕均为因公牺牲的行政确认行为;3.由临沧市人事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李仕德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伤与非公伤及公伤待遇,应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章,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上诉人已先后三次申请行政复议和多次向人大、政府申诉上访,均未果。临沧市人事局对我的申请的答复不符合法定程序,理由错误,隐瞒事实,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2.裁定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国家机关公务员是否能认定为因公伤亡或因公牺牲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所起诉的事项因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竞舟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二 O 一 O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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