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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民辖终字第1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青民辖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汇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出口加工区登科地产3号楼。 法定代表人鞠文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云,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北关办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青民辖终字第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汇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出口加工区登科地产3号楼。

法定代表人鞠文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云,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北关办事处东谷家庙子村218号。


上诉人青岛汇富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09)胶辖初字第3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注册住所地是青岛市城阳出口加工区登科地产3号楼,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地点亦为注册住所地。上诉人在胶州没有任何办公场所和车间,因此,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处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青岛汇富纺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为青岛市城阳出口加工区登科地产3号楼,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胶州市,因此,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凌屏


审 判 员 李 敏


代理审判员 周长亮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雪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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