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临行初字第7号 起诉人邰乃魁、邰乃庆。 2010年6月30日,本院收到邰乃魁、邰乃庆的起诉状,因临江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作出了《关于对邰乃魁、邰乃庆同志辞退的决定》,并于2008年7月1日进行了送达。起诉人认为该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依据错误,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照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规定,该案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邰乃魁、邰乃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公丕岐 审 判 员姚玉胜 审 判 员盖凤卿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于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