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青行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军,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二街新华路61号。 委托代理人宫水冰,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元,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学林,该单位企业注册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新峰,该单位法制科科长。 原审第三人青岛华世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43号高新园四期1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福军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原审第三人青岛华世基电子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0)崂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福军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蒋 金 龙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兰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