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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行终字第1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青行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濑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藤田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城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青行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濑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于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藤田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永春,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城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磊,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城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作金,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田桂娟,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青石路180号。


委托代理人吴秀章,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辛戈庄民乐街23号。


上诉人青岛濑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即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田桂娟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濑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田桂娟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青岛濑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田桂娟人民币叁万贰千元整(已交付);2、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3、田桂娟不再就工伤问题向青岛濑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010年7月5日,上诉人青岛濑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濑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蒋 金 龙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兰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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