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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淄川照新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淄川照新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12号 原告淄博市淄川照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聂村昆新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班青。 被告国家知
淄川照新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12号
原告淄博市淄川照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聂村昆新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班青。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颖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晓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湖北葛店开发区新创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中心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必武。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
原告淄博市淄川照新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淄川照新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第139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3924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湖北葛店开发区新创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葛店新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川照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班青,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任颖丽、瞿晓峰,第三人葛店新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平,委托代理人朱必武、徐国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淄川照新公司就葛店新创公司拥有的200510097797.2号名称为“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13924号决定,其认定: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3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1)团聚体是由众多的纳米粉体构成的,纳米粉体之间必然会通过表面接触,即为“体表接触”,而团聚状纳米粉体的全部表面也不会全接触,几个相邻粉体之间必然会形成空腔,若空腔中没有杂质,即为“纯净空腔”,因此即便“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用语,但其本身含义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在本专利中的含义;虽然附图1的结构示意图和附图2、3的电镜照片不能够说明本专利产品的内部结构特征,但是,附图2和3能够证明本专利实施例能够形成团聚型粉末,且根据说明书所记载的生产方法,由于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没有使用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产品中不会出现添加剂残留物,故粉体间的空腔内没有杂质,为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另外,说明书表1-4中明确记载了团聚型粉末的形貌、松装密度、流动性、晶体平均粒度等数据,已经对团聚型粉末的结构进行了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信息可以判断出本发明能够实现。(2)本领域公知,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粉末的晶体结构是纯四方相或四方相+单斜相,双方也都认可其为公知常识,对于公知内容,说明书中不必给出检测数据。(3)说明书实施例1-4的第1段均记载了生产方法的第1个步骤,即将钇稳定的纳米氧化锆粉体加入水搅拌均匀、用胶体磨均匀分散,制备成稳定的悬浮料浆,第4页第5段也记载了相同的步骤,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中的“悬浮胶体”的表述虽然不规范、不准确,但其就是指说明书中所述的“悬浮料浆”,且说明书中已经清楚、完整地说明了其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实现;淄川照新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专利中的粉体颗粒在水中会粘结、无法分散,因此对该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淄川照新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淄川照新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1)如前所述,团聚体是由众多的纳米粉体构成的,纳米粉体之间必然会通过表面接触,即为“体表接触”,而团聚状纳米粉体的全部表面也不会全接触,几个相邻粉体之间必然会形成空腔,若空腔中没有杂质,即为“纯净空腔”,因此“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的含义是清楚的。(2)根据权利要求3、5-7和说明书的相应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中的“喷雾干燥方法”是指权利要求3第2步中的“喷雾干燥工艺”;权利要求6中的“喷雾干燥粉末的热处理”是指权利要求3的第3步,即对经喷雾干燥工艺制成的团聚型粉末进行热处理;权利要求7中的“团聚型的等离子体致密化”是指权利要求3第4步中的“采用等离子技术对热处理后的粉末进行致密化”,虽然权利要求5-7中的用语在撰写上存在与权利要求3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存在瑕疵,但不至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理解权利要求5-7的保护范围。综上所述,淄川照新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1)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无法用结构特征清楚地表征时,可以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或方法特征表征。权利要求1是一项产品权利要求,其中限定了产品的组成和结构,已经清楚、完整地表征了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团聚型粉末,能够解决本发明所述的技术问题,没有必要再用团聚密度和流动性、颗粒大小和密度等物理参数以及制备方法来对其进行限定。(2)本发明的目的之一是要提供一种不需要加入粘结剂的生产团聚型粉末的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步悬浮料浆的制备过程,而筛分是本领域生产团聚型粉末时的必经步骤,对此淄川照新公司也予以认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选择和控制微米级团聚型粉末的粒度,而功率和输送量等参数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在设备的额定范围内具体选择的,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并非权利要求3的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所述,淄川照新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
(1)关于权利要求1、2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7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的生产方法,该方法的第一步是将钇稳定的纳米级ZrO2粉体颗粒与水混合制备成水性纳米悬浮胶体,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该步骤中不使用任何添加剂。
权利要求3与附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中不使用添加剂,附件2中加入了表面活性剂。该区别特征的作用是使生产过程中不引入任何杂质、避免污染,同时减少工艺流程、降低制造成本。
附件1公开了一种ZrO2纳米粉体等离子喷涂层的制备方法(参见1.1、2.1节),喷涂材料为含3mol%和5mol%Y2O3的二氧化锆纳米结构粉末,形成的大颗粒粉末呈球形,是由纳米小颗粒组装成的中空微米小球,具有极佳的流动性。附件1中没有对大颗粒粉末的生产步骤作详细说明,也没有提及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加入添加剂。
附件3公开了一种热喷涂用纳米ZrO2/Y2O3大颗粒球形粉末的制备方法(参见第1节),将原始纳米粉末和去离子水混合并球磨,再加入粘结剂制备浆料,然后经过超声波处理、喷雾干燥和热处理,制得大颗粒球形粉末。
综上所述,附件1-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不使用粘结剂的技术方案,也未给出任何不使用粘结剂的技术启示,同时淄川照新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使用粘结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无论附件1-3单独还是任意结合使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是非显而易见的,淄川照新公司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淄川照新公司认为由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由于关于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淄川照新公司关于由于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开而导致其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924号决定,宣告200510097797.2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在权利要求3-7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原告淄川照新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被告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认定有误。“团聚体是由众多的纳米粉体构成的,纳米粉体之间必然会通过表面接触,即为“体表接触”,而团聚状纳米粉体的全部表面也不会全接触,几个相邻粉体之间必然会形成空腔,若空腔中没有杂质,即为“纯净空腔””仅仅是根据宏观结构对微观结构的推测,没有证据证明微观物体的排列和宏观是一样的,本专利中缺少能够确认其结构的表征数据,图1的示意图和图2、3的电镜照片不能说明产品的内部结构。“没有使用添加剂”和“空腔内没有杂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本专利中记载了晶体平均粒度等数据,但是这些数据不能证明“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二、被告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认定有误。理由和前述的意见一致。三、被告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认定有误。“筛分”是本领域生产团聚型粉末的必经步骤,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和控制纳米级团聚粉末的粒度,但是不经过筛分步骤无法实现其发明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3缺少“筛分”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7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7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也缺少该必要技术特征。四、被告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对于权利要求3-7的认定有误。被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没有加入添加剂,附件2中加入了表面活性剂。然而附件2权利要求1包含了加入表面活性剂和不加表面活性剂两种情况。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第13924号决定关于“在权利要求3-7的基础上维持200510097797.2号发明专利有效”的部分。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除坚持第13924号决定外,进一步辩称:一、宏观结构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微观结构,本专利中团聚体是由纳米颗粒构成,颗粒之间必然会有接触。颗粒之间不可能所有表面都能挨在一起,颗粒之间必然会有空腔,纯净的为纯净空腔。本专利生产流程是纳米颗粒和水混合,没有添加剂,因此水蒸发后,空腔中必然是没有杂质的。说明书表1-4中已经记载了那些依据数据,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对团聚和纯净空腔进行了描述。二、不是发明点的技术特征不需要写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才是必不可少的,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实际就是省略粘结剂,权利要求3是一种生产方法,一共有4个步骤,关键在于第一步,如果整个权利要求3只写了第一步,被告也认为不缺必要技术特征。三、附件2所涉及的方法都要加入添加剂。综上,第13924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3924号决定。
第三人葛店新创公司同意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并进一步陈述称:一、审查指南第269页明确说了,说明书应该清楚、完整记载制备方法,本专利说明书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二、必经步骤和必要技术特征是两个概念。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于2007年8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是200510097797.2,申请日是2005年8月30日,专利权人是湖北葛店开发区新创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其特征在于该团聚型粉末由含3~9wt%Y2O3的纳米ZrO2颗粒构成,颗粒的晶体粒度为5~60nm,团聚型粉末中的纳米氧化锆颗粒间为体表接触,未接触的地方为纯净空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其特征在于晶体结构分别为单斜相+四方相或纯四方相。
3、权利要求1所述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钇稳定的纳米级ZrO2粉体颗粒与水混合,制备成水性纳米悬浮胶体;
采用喷雾干燥工艺将水性纳米悬浮胶体制成微米级团聚型粉末;
将团聚型粉末进行热处理;
采用等离子技术对热处理后的粉末进行致密化,得到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水性纳米颗粒悬浮胶体的介质为水,纳米颗粒与水的重量比为1:1~3。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喷雾干燥方法是二流体式或离心式喷雾干燥法之一。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喷雾干燥粉末的热处理温度在200~600℃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团聚型的等离子体致密化是直流等离子体或高频感应等离子体。”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载明:
“制备纳米结构热障涂层的关键是热喷涂纳米结构团聚型粉末,其必须保持纳米结构,并且满足喷涂工艺的要求,如颗粒大小及其分布、颗粒形状、流动性等。由于纳米粉体的流动性极差,不能满足喷涂工艺的送粉要求。热喷涂时,只有颗粒在一定大小和密度时才能具备等离子热喷涂所需的质量,颗粒质量太小,不能获得足够的动能,喷不到工件表面。要制备Y2O3稳定的ZrO2纳米晶体结构热障涂层,所用的纳米粉体必须经过喷雾造粒和致密化过程,将纳米原料制成团聚型微米喷涂粉,再采用等离子喷涂或高速火焰喷涂工艺技术沉积成涂层。故Y2O3稳定纳米结构ZrO2团聚型粉末及其生产工艺的开发,是制备纳米结构热障涂层的前提,其关键是既要保持纳米晶体结构不变,又满足于等离子喷涂或高速火焰喷涂工艺要求,并获得纳米结构热障涂层应有的高性能。

目前热喷涂用的纳米氧化锆团聚型的粉末主要采用喷雾干燥法和微乳液法(反胶团法)制备。这些方法各有其特点,但也存在许多不足。如喷雾干燥法是将纳米级氧化锆微粉与一定量的粘结剂混合,加入适量的水或其他溶剂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料浆。采用一定的压力将其喷射到干燥塔内,在热风中干燥时通过自身的表面张力团聚成球形。由于这种团聚型粉末是自然收缩,粉末的松装密度小,流动性差。在热喷涂工艺过程中粉末显得有些“飘”,不能获得足够的动能,故其涂层致密度不太高,无法获得较高的结合强度。又由于这种方法中添加的各种有机添加剂,在热喷涂过程极短时间的高温条件下不能全部挥发干净,以细小碳粒的形式存在于涂层中,对涂层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微乳液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制粉方法。制得的粉末呈球形,粒度大小一致,不足之处是生产成本的提高,难于实现规模化。此外,有的将上述生产方法与等离子喷雾热解法、超临界干燥法等结合使用,仅进行了一些有限的研究和探讨,距离生产实际应用和规模化则相差太远。”
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载明:
“本发明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种具有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它不含有害杂质,团聚密度高,流动性好,能满足纳米结构热喷涂工艺的需要,可以获得较高的涂层致密度和较高的结合强度。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是提供具有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该技术工艺流程少、操作方法简单、生产量大,安全可靠,制造成本低,适合于工业化生产。
本发明提出的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其特征在于该团聚型粉末由含3~9wt%Y2O3 的纳米ZrO2
粉体颗粒构成,颗粒的平均晶体粒度为5~60nm,团聚型粉末中的纳米氧化锆颗粒间为体表接触,未接触的地方为纯净空腔。
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1)制备纳米粉体的稳定分散悬浮液胶体:将钇稳定纳米氧化锆粉体中加入适量的纯水,水的用量按重量计为粉体质量的1~3倍,搅拌均匀后注入胶体磨中,连续处理5~30分钟,制备成具有适当浓度和一定粘度的纳米粉体悬浮水性胶体;
(2)将纳米氧化锆粉体的水性胶体通过喷雾干燥工艺制成具有一定粒度分布的微米级团聚型粉末,即一次造粒:喷雾方式为离心式或二流体式,雾化的料浆依靠自身的表面张力收缩成球形,通过热空气使料浆中的水快速挥发,雾滴干燥形成球形粉末;喷雾干燥的进风温度为180~350℃,出风温度控制在80~180℃,温度的高低调节以粉末充分干燥为限;随后通过抽风将干燥的团聚型粉末抽入旋风分离器内收集。此过程团聚型粉末仍为纳米结构,粒度为5~100μm,形状为球形;
(3)筛分;由于喷雾干燥的球形团聚型粉末有一定的粒度分布(5~100μm),通过机械筛分,选取符合等离子喷涂热障涂层用的成品粒度范围的粉末(40~100μm),其他粉末可再重新制成胶体,再次喷雾造粒;
(4)一次造粒粉末的热处理:将40~100μm粒度的一次造粒粉末装入料盘在厢式高温炉内于300~600℃进行5~30分钟的热处理;除去粉末中的残余水分,消除粉末中纳米颗粒界面的弛豫现象和内部应力,降低等离子体致密化送粉过程中的颗粒破碎率,提高产品品质和产率;
(5)团聚型粉末的致密化;由于一次造粒的团聚型粉末结构较松散,容易破碎,在热喷涂过程中易飘浮,沉积效率不高,形成的涂层不致密,需要对一次造粒的团聚型粉末进行致密化处理(等离子体致密球化)。采用的等离子体可以是高频感应等离子体或直流等离子体,温度为5000~10000℃,所用气体为空气、氩气、氢气和氮气。采用淬冷(水冷或空冷)的方式收集粉末,控制粉末中晶体的长大。严格地控制功率参数和一次粒团聚型粉末的输送量,制造成既致密又保持纳米晶体结构不变的热喷涂粉末。
(6)纳米结构团聚型钇稳定氧化锆粉末成品。将收集的经等离子体致密化的团聚型粉末于100~300℃烘干,再进行筛分,得到成品粉末指标要求的粉末产品。”
本专利给出了4个具体实施例,并且每个实施例均给出了其得到的钇稳定纳米结构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粉末形貌、松装密度、流动性和晶体平均粒度。
2009年5月21日,淄川照新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3,其中:
附件2:公开日为2002年11月6日、公开号为CN137785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该附件公开了一种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及其生产方法(参见实施例3、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包括:将平均粒径为60nm的ZrO2、Y2O3纳米粉末按重量比配料后投入球磨机内,按照一定比例加入超纯净水和表面活性剂球磨;将球磨获得的水性纳米胶体进行喷雾干燥;将喷雾干燥的粉末进行热处理,热处理温度为650~1200℃,热处理工艺除去了表面活性剂和残余水分;将热处理后的粉末进行等离子致密化,最终获得成品ZrO2-8wt%Y2O3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
附件2权利要求1记载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的生产方法,其特征是:生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利用湿法球磨获得水性纳米胶体;(2)将水性纳米胶体喷雾干燥,获得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3)将喷雾干燥获得的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进行热处理;(4)将热处理后的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进行等离子体致密化。”
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段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本发明采用的纳米粉体材料粒径为5~90纳米,纳米粉体材料为纳米单一氧化物、纳米复合氧化物、纳米碳化物、纳米硼化物、纳米硅化物及纳米电池材料之一;其中,纳米电池材料为γ-MnO2、α/β-Ni(OH)2、
LiCoO2、 LiMn2O4、
FeS2之一;湿法球磨的球磨介质为氧化锆、碳化钨之一,直径介于Φ5mm~Φ10mm之间;球磨设备为周期式搅拌球磨机;湿润介质为超纯净水,分散介质为表面活性剂,其中,表面活性剂为聚乙烯醇、聚乙二醇和羧甲基纤维素之一,用量为纳米粉末重量的1~10wt%之间;通过这一方法,可获得多相均匀,分散良好的水性纳米胶体。”
附件2实施例1-4记载了如下技术内容:
“实施例1. Al2O3-3wt%TiO2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的生产方法:
将平均粒径为70nm的 Al2O3、
TiO2纳米粉末按重量比配料后投入球磨机内,按照与纳米粉末的1∶1~3的重量比注入超纯净水,按照总重量为纳米粉体的1~10wt%注入表面活性剂。
实施例2. WC-12wt%Co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的生产方法:

将平均粒径为80nm的WC粉和Co粉按重量比配料后投入球磨机内,按照与纳米粉末的1∶1~3的重量比注入超纯净水,按照总重量为纳米粉体的1~10wt%注入表面活性剂。
实施例3. ZrO2-8wt%Y2O3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采用等离子喷涂制备具有纳米结构的热障涂层:
将平均粒径为60nm的 ZrO2、Y2O3纳米粉末按重量比配料后投入球磨机内,以下步骤参见实例1.的生产方法。
实施例4. Al2O3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采用烧结成型制备具有纳米结构的陶瓷制品:
将平均粒径为50nm的 Al2O3纳米粉末按一定重量投入球磨机内,以下步骤参见实例1.的生产方法。”
2009年6月20日,淄川照新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附件4-7作为补充的证据。
2009年7月4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葛店新创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证据1-6作为反证。
2009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
(1)淄川照新公司放弃附件4-7作为证据使用,葛店新创公司对附件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
(2)淄川照新公司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由于葛店新创公司没有出示证据2-4、6的原件,对证据2-4、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3)淄川照新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5-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导致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3、4、5、7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附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2009年9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924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淄川照新公司明确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7的创造性评价问题,依赖于独立权利要求3创造性的存在与否,即如果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亦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7亦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13924号决定、附件2、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问题: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的焦点在于:“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的含义是否清楚;本专利中“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的,是否缺少实验数据支持;本专利产品是否缺少内部结构的表征数据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
针对“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的含义是否清楚,本院认为,团聚的微米粉末由众多的纳米粉体颗粒构成,纳米粉体之间“体表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字面上就能够理解其含义是纳米粉体之间通过表面接触;未接触的地方为“纯净空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字面上就能够理解其含义是几个相邻粉体之间形成空腔,空腔是纯净的。本专利附图1给出了团聚粉末的结构示意图,由该示意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明确“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在本专利中的含义即是上述含义。
针对“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的,是否缺少实验数据支持,本院认为,团聚的微米粉末由众多的纳米粉体颗粒构成,纳米粉体颗粒之间必然会有接触,而颗粒间的接触只能是通过表面接触,即“体表接触”,虽然微观物体的排列可能会和宏观物体的排列有所不同,但是宏观结构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微观结构,在无相反证据表明纳米粉体颗粒之间不存在接触的情况下,本院对于上述推测仍予确认。同样,纳米粉体颗粒为不规则的颗粒,相邻几个颗粒之间必然存在空腔,基于本专利在生产过程中只使用了纳米粉末和水,没有使用添加剂,而现有的生产方法中使用了添加剂,发明人认为现有的产品其空腔中存在添加剂残留物,相对于现有的产品来说,本专利产品具有“纯净空腔”。“纯净”是一个相对概念,将其理解为绝对不含有任何物质,如CO2,这是不恰当的。通过阅读本专利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本专利中“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的含义,而且也能够确信本专利得到的产品具备上述结构特征。对于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的结构,无需进一步的实验数据支持。
针对本专利产品是否缺少内部结构的表征数据以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清楚地定义了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的结构,详细地记载了该团聚型粉末的生产方法。具体的实施方式部分给出了具体的实施例,而且通过表1-4明确记载了每个实施例制备得到的团聚型粉末的形貌、松装密度、流动性、晶体平均粒度等表征数据。本专利已经对团聚型粉末的结构进行了表征,虽然没有对其内部结构“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进行表征,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该内部结构的含义,而且也能够确信本专利得到的产品具备所述结构特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实现本发明。
综上所述,淄川照新公司主张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的焦点在于:“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的含义是否清楚。
由前述可知,权利要求1中“体表接触”和“纯净空腔”的含义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清楚、简要地表述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淄川照新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权利要求3-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的焦点在于:“筛分”是否是权利要求3-7的必要技术特征。
针对“筛分”是否是权利要求3-7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院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是提供一种不需要加入粘结剂的生产团聚型粉末的方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其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悬浮料浆的制备是否加入粘结剂,权利要求3第一步为“将钇稳定的纳米级ZrO2粉体颗粒与水混合,制备成水性纳米悬浮胶体”,其已记载了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虽然权利要求3没有记载“筛分”这一步骤,但是“筛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生产团聚型粉末时的必经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选择和通过“筛分”控制微米级团聚型粉末的粒度。综上所述,“筛分”并非权利要求3-7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因此,淄川照新公司主张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权利要求3-7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中,判断是否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当将各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得出所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的焦点在于:附件2权利要求1是否公开了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技术方案,是否给出了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技术启示。
针对附件2权利要求1是否公开了不加表面活性剂的技术方案,本院认为,首先,第13924号决定作为对比使用的是附件2实施例3公开的技术方案,附件2实施例3明确记载了要使用表面活性剂,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3与附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不使用添加剂,附件2中加入了表面活性剂”并无不当。其次,即使将附件2权利要求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2权利要求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3第一步为“将钇稳定的纳米级ZrO2粉体颗粒与水混合,制备成水性纳米悬浮胶体”,由该步骤可知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仅仅使用了纳米级ZrO2粉体和水来制备水性纳米悬浮胶体,没有使用任何添加剂,而附件2权利要求1步骤(1)为“利用湿法球磨获得水性纳米胶体”,该步骤没有明确是否使用表面活性剂,因此附件2权利要求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第一步。
针对附件2权利要求1是否给出了制备水性纳米胶体不使用表面活性剂的技术启示,本院认同被告的意见,在判断一项技术方案实际公开的技术内容时,不应将其与其他部分完全割裂而片面的理解。虽然附件2权利要求1步骤(1)没有明确是否使用添加剂获得水性纳米胶体,但是根据附件2说明书实施例1-4和第3页第2段的记载可以确定,附件2在制备水性纳米胶体时都加入了表面活性剂,综合考虑附件2所公开的全部内容,附件2并没有给出不使用表面活性剂的任何技术启示。
因此,淄川照新公司主张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淄川照新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在独立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4-7也具备创造性,故对于权利要求4-7的创造性,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第13924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淄川照新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39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照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淄博市淄川照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湖北葛店开发区新创热喷涂材料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 殷 悦
人民陪审员 韩 涛
二○一○ 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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