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青行终字第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妹,女,194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清平路8号1单元102户,身份证号码:370202194706172222。 委托代理人周全志,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湖北路18号甲,身份证号码:37020219431011221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琦,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宇,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林华妹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劳动保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行初字第48号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共识:以青劳社(2009)69号文为上诉人办理养老退休手续。为此,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林华妹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林华妹负担。 审 判 长 蒋金龙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