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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8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英,云南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郝巍,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8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英,云南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郝巍,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一审起诉人云南富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起诉呈贡县人民政府对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行政撤销一案,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立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达公司起诉称:1995年5月,呈贡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云南省呈贡银乐轧钢厂(以下简称轧钢厂)的《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荒山使用证》),该土地位于呈贡县洛羊镇杨家大山、猫头山,使用面积333公顷。1996年4月、5月,富达公司投资轧钢厂,与该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支付了总计1250万元的资金。轧钢厂将自有的18039.55平方米房产,以及333公顷的《荒山使用证》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抵押担保物。2004年8月12日,因发生争议后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再次确认轧钢厂的333公顷70年的《荒山使用证》的使用权益抵押给富达公司。随后,富达公司向呈贡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在办理期间,呈贡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30日未经富达公司申请,也不通知轧钢厂和富达公司的情况下,作出了撤销轧钢厂《荒山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呈贡县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给富达公司造成了上亿元的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撤销呈贡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轧钢厂《荒山使用证》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富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以主张其对轧钢厂所有的18039.55平方米厂房及333公顷荒山享有权利的(2004)昆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因轧钢厂的333公顷荒山使用权证与1995年12月18日由呈贡县土地建设环保局颁发给南京钢铁厂经销公司昆明供销处的66.6公顷荒山土地使用权证有交叉,两证四至有冲突,该民事调解书已经昆明中院于2009年12月24日以(2010)昆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现富达公司与轧钢厂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富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为本案的适格原告。因此,起诉人以呈贡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原告不适格。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富达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富达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超过七天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错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已作出明确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不在上述规定之列。上诉人富达公司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行政许可案件受理的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主体不适格,违反了担保法、物权法、行政许可法。上诉人以抵押担保物权人的合法身份,就呈贡县人民政府撤销担保物标的的行政行为侵犯抵押担保物权提起诉讼。而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昆明中院已作出了(2010)昆民监字第1号民事再审裁定,但并没有明确原融资租赁案裁判文书撤销或终止执行。因此,上诉人富达公司仍是333公顷荒山使用权的抵押担保物权人,也是轧钢厂所持有《呈贡县集体荒山土地使用证》的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有适格的原告、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且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规定。另外,根据《若干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与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富达公司诉称,因呈贡县人民政府撤销轧钢厂的《荒山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抵押权,其与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上诉人富达公司起诉时,并未提供已在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上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资料。其诉称系抵押权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尚缺少相应的事实依据。此外,现上诉人富达公司与轧钢厂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2010)昆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对该案再审,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确定,上诉人富达公司在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上的权利也尚未确定。因此,富达公司现起诉呈贡县人民政府撤销轧钢厂《荒山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尚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富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对其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对起诉人富达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以受理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赵光喜

审 判 员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赵学军

二 O 一 O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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