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载 定 书 (2010)青行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李沧区富青远五金配送中心,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宾川路中段26号。 法定代表人夏方雪,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明江,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军,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蔡金香,女,196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伊春路20号2单元102户。 上诉人青岛市李沧区富青远五金配送中心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蔡金香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行初字第91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原审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蒋金龙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