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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行终字第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倪正达,男,194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仙,女,1971年5月2日出生,彝族,系原告倪正达之妻。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腾维龙,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9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倪正达,男,194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仙,女,1971年5月2日出生,彝族,系原告倪正达之妻。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腾维龙,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祖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青,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副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濮鹤周,云南弘石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倪正达诉昆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因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昆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8月2日对上诉人倪正达进行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倪正达因与原工作单位“昆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开除其公职一事,于2009年11月3日以“昆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为被申请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查清对倪正达开除公职处理的事实真相;在明确真相的基础上,撤销对其不公正处理,从轻处罚,恢复其公职”。昆明市人民政府收到倪正达的上述申请后,于当月9 日作出了云昆政行复不理决字〔2009〕第4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倪正达所提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也已超过复议的法定时限,决定不予受理。倪正达对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倪正达在本案中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所提出的复议申请事项系针对其原工作单位开除其公职一事而提,该申请事项乃是因单位内部的人事处理行为而引起。其本人自2001年被开除公职以后,长期到各部门上访申诉,先后已经市教委、仲裁委、市总工会以及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作了相应答复、协调与诉讼处理,对其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也在政策限度内予以了一定解决。因此,昆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倪正达的前述复议申请后,以其应依法提出申诉,其申请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也已超过了法定的复议受理时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倪正达的复议申请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倪正达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2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倪正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由倪正达负担。?

上诉人倪正达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昆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于法有据,倪正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错误。上诉人提出的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昆明市第二职业中学下发的通知中系“聂正达”,而非“倪正达”。而且,其本人倪正达未收到过该《通知》。昆明市教委也从未下文纠正过该错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处罚因程序违法而无效,应依法撤销。依法撤销校方和市教委的《通知》和《批复》是人民政府的职权所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显然错误。复议期限的耽误是因为上诉人一直未收到过《通知》和《批复》,且也从未告知过其寻求救济的相关权利。此复议期限的耽误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昆明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倪正达所提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倪正达于2009年才对2001年的行为提出复议申请,已超出了法定六十日申请复议期限。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撤销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倪正达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限。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一审所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上诉人提交了一审所举行政复议申请书、《会议纪要》、昆明市教委昆教人〔2001〕12 号《批复》等七份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过各方一审质证,一审法院均予以采信。经审查,一审法院根据上述经质证的有效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上诉人倪正达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系其原工作单位开除其公职的人事处理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其如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被上诉人昆明市人民政府针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作出云昆政行复不理决字〔2009〕第4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倪正达上诉所称开除公职系行政处罚行为,其申请复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倪正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倪正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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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赵光喜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二 O 一 O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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