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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风诉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张海风诉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风,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
张海风诉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海风,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西15栋1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庆市德宽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俊,区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庆市棋盘山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檀宜宏,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刘莉,厅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中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运,省长。
  上诉人张海风因诉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的[2010]宜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张海风诉称:2009年12月21日,其向大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大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其发放《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违法,要求该局限期变更且采取补救措施。张海风同时提出对该市社保局宜劳社秘[2009]169号、239号文件的审查申请。之后,大观区政府通知张海风决定受理此案。案件复议过程中,大观区政府将其一并提起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转送市社保局审查,而市社保局只对169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没有对239号文件进行审查,系未全面履行其职责。区政府随后将该案转送省社保厅。省社保厅对转送持有异议,以皖人社复告[2010] 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张海风应向大观区政府或市社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该案相关材料退回。
  2010年3月25日,张海风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省社保厅对大观区政府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其限期履行。同年4月16日,省政府作出皖行复[2010]2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张海风认为其在行政复议时效期间内已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社保厅、省政府在复议时效过期后又要其向大观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属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综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和审查申请不全面,并判决其限期履行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海风在一份诉状中针对四个被告的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属于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的情形。为此,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约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炳,要求其对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并分成四个案件重新起诉。张炳对此明确予以拒绝。由于原告将不能合并审理的四个行政主体的不同行政行为在同一份诉状中提起诉讼,导致本案的审理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海风的起诉。
  上诉人张海风上诉的主要理由为:其诉四个一审被告不履行职责,是针对其2009年12月21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一并提出的审查申请四个行政机关案审理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张海风诉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政府、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裁定认定张海风针对四个被告的不同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驳回张海风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行初字第0007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邓晓月
  代理审判员 石 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默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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