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青行终字第2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青行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平,男,1955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朱家井村。身份证号码:370226550713751。 委托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市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青行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平,男,1955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朱家井村。身份证号码:370226550713751。

委托代理人辛光磊,平度市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升军,平度市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于显祥,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英,平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伟进,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张宝斋,男,1926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东七里河子村。


委托代理人李升辉,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东七里河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瑞才,村委主任。


上诉人张维平因诉被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张宝斋、原审第三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东七里河子村民委员会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行初字第70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蒋金龙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





二0 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