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70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彦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