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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墨古尔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墨古尔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404号 原告联邦墨古尔产品有限公司(Federal-Mogul Product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南田西北高速路26555号。 授权代表玛丽安波特纳,知
墨古尔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404号
原告联邦墨古尔产品有限公司(Federal-Mogul
Product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南田西北高速路26555号。
授权代表玛丽安•波特纳,知识产权顾问。
委托代理人孟晶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蓉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韦玉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告联邦墨古尔产品有限公司(简称墨古尔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35943号《关于第5798864号“Wag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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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35943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墨古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晶华、张蓉峰,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韦玉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35943号决定中认定:第5798864号“Wagner Lockheed BRAKE FLUID 21
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标识为“Wagner”,该文字与第5518129号“車夫Wagoner”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标识“Wagoner”文字在字母组成、读音、外观方面近似,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制动液、刹车液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墨古尔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1、墨古尔公司经营生产机械和汽车相关商品,自2002年成立中国总部后,在中国市场的发展不断提速,在相关领域和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显著性部分存在显著差异,其文字、呼叫及含义上也不具有近似性,消费者能够对两商标予以辨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第35943号决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申请商标中“Wagner”处于醒目位置,“Lockheed”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由“Lock”和“heed”组成,“Lock”中文含义为“刹住(车轮等)、止动器、刹车”,“FLUID”中文含义为“液、液体”,申请商标中的图形整体表现为一瓶子外观图形,上述文字和图形使用在制动液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或缺乏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标识“Wagner”与引证商标“車夫Wagoner”中的显著识别标识“Wagoner”在字母组成、读音、外观方面近似,两商标共存于制动液、刹车液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第35943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系第5798864号“Wagner Lockheed BRAKE FLUID 21
及图”商标,墨古尔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在第1类制动液商品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引证商标系第5518129号“車夫Wagoner”商标,赖初荣于2006年8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9年10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汽油净化添加剂、防冻剂、燃料节省剂、引擎冷却剂、刹车液、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补轮胎内胎用合成制剂、制冷剂”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19年10月6日。
2009年5月18日,商标局向墨古尔公司发出ZC5798864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该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在防冻剂等类似商品上的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墨古尔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于2009年6月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近似。请求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2009年12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35943号决定。
本案行政诉讼中,墨古尔公司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第35943号决定、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判断两个商标近似与否应当以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为标准。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墨古尔公司不持异议。虽然申请商标“Wag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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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图”整体外观呈瓶形,但瓶子是市场通用的制动液容器,申请商标使用在制动液商品上其瓶形外观本身缺乏显著性,且申请商标中“Lockheed”由“Lock”和“heed”组成,“Lock”中文含义为“锁、刹住(车轮等)、止动器”,“heed”中文含义为“留心、注意”、“BRAKE”中文含义为“制动器、刹车”、“FLUID”中文含义为“液、液体”,均与制动液商品本身的特性和功能相关,上述文字使用在制动液商品上亦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中位于显著位置的“Wagner”与引证商标的英文“Wagoner”仅少一个字母“o”,两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墨古尔公司主张撤销第35943号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35943号决定中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35943号《关于第5798864号“Wagner
Lockheed BRAKE FLUID 21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联邦墨古尔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联邦墨古尔产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蒋利玮
代理审判员 严 哲
二 ○ 一 ○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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