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上海市卫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卫生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楼某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0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楼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楼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韩 磊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 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