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峰,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孙某某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