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孙某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查明,2010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沪府(劳教)复受字(2010)第90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对孙某不服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于2010年5月29日作出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之后,孙某又于2010年8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上述已被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2010)沪劳委[审]字第1684号劳动教养决定。 本院认为,孙某不服市劳教委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已经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依法受理,现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其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