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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汪某某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汪某某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汪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因机构改革,其职权现由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继)发放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放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7年9月20日,原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了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当日在拆迁基地范围内张贴了房屋拆迁公告,告知了房屋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事项。上诉人居住在该拆迁地块范围内,对公告的内容应当知晓。现上诉人于2010年7月就该房屋拆迁许可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韩 磊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夏青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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