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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孟某因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上诉人孟某因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原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其职责现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继)于1997年8月5日核发沪住发(97)许字第109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本市居家桥路1070弄某号205室房屋包含在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范围内。孟某于2002年11月19日经原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安置至本市居家桥路1070弄某号205室。孟某起诉要求判令撤销上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行为。
  本院认为,被诉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行为作出时间为1997年8月5日,上诉人于2002年11月19日因房屋拆迁裁决安置到该许可范围内的房屋。故上诉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俞如祥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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