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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8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某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魏某因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某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魏某因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0)某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上诉人于2010年5月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上诉人于2002年5月31日核发的闵房地拆许字(2002)第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2、确认和认定被上诉人审核拆迁人申请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所提供的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本案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系涉及被上诉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是否合法的实体性要件审查问题,不构成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的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已于2002年6月以公告形式告知被拆迁人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行为。上诉人诉称其没有看到拆迁公告,直到2007年4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知道被上诉人核发了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上诉人至迟在2007年4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上诉人作出了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行为,但上诉人直至2010年5月才向原审法院递交诉状,已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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