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云高行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明棋,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生,系昆明经开区洛羊永兴养殖场业主。? 上诉人王明棋因诉呈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王明棋起诉称:(2003)云高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已查明呈贡县人民政府注销起诉人享有的呈国用(1998)字第1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法,并撤销了该注销行为。但呈贡县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数年,一直拒绝颁发土地证给起诉人。2010年3月25日,呈贡县人民政府将属于起诉人享有的土地登记给黄土坡社区居民委员会,该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直接违反了生效的行政判决,并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呈贡县人民政府颁发呈国用(2010)第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2.判令呈贡县人民政府将其注销的呈国用(1998)字第1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恢复颁发给起诉人。? 一审法院认为,(2009)昆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已作了明确认定,认定起诉人王明棋能使用诉争土地是基于其曾与当地黄土坡居委会形成的土地租用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该地块的原始使用权人是黄土坡居委会。根据起诉人王明棋提出的诉讼请求,现诉争土地与(2009)昆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涉及土地系同一块地,并且两案都要求呈贡县人民政府将同一土地的使用权证颁发给起诉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属一事重诉,人民法院对“一事重诉问题不再受理”。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八)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王明棋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明棋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本次诉讼针对的是呈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颁发呈国用(2010)第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关于(2009)昆行初字第6号行政案件,上诉人诉的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案件事实和同一行政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以“一事重诉”为由不予受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明棋一审起诉时提出两个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呈国用(2010)第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请求判令被告注销的呈国用(1998)字第195号恢复颁发给原告。”关于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由于呈贡县人民政府颁发呈国用(2010)第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基于对原呈国用(1998)字第19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更正登记,上诉人与该颁证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诉请。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我院作出的(2010)云高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已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判决,现上诉人又提出该请求,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综上,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部分诉请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八)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中不予受理上诉人王明棋“请求判令被告注销的呈国用(1998)字第195号恢复颁发给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定;?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中不予受理上诉人王明棋“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呈国用(2010)第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诉讼请求的裁定;? 三、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王明棋“请求判令撤销被告颁发呈国用(2010)第003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熊家明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代理审判员 杨屹梅 二 O 一 O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