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3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主任。 上诉人赵某某因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行初字第1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赵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薇 代理审判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储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