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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一中行初字第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政府。 原告甲公司因不服被告乙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政府。
原告甲公司因不服被告乙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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