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初字第11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政府。 原告甲公司因不服被告乙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甲公司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