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2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2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A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淮滨县防胡镇街道,B、C系其子女。2005年起,A向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以下简称:原乙单位)书面申请将户口迁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北路某弄某号某室。2007年8月1日,申请人A、B、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户口迁入上述房屋地址。2007年10月18日,原乙单位下属的某派出所向其发放了《窗口服务告知单》,记载了具体的审批时限等内容。2008年6月30日,原乙单位作出《户口类审批意见告知书》,准予B迁入。但对A是否准予迁入未作出书面告知。之后,A向公安部门信访,但未再次提出过申请。2009年8月,原乙单位撤销,并入甲单位。2010年8月9日,A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甲单位对A申请入户是否准许作出决定。
原审认为,原上海市南汇区整体划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后,由甲单位继续行使原乙单位的职权,甲单位系本案适格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A与其子女共同在2007年8月1日提出书面申请,原乙单位某派出所在《窗口服务告知单》中告知了相关审批时限,其应当在原乙单位超过该履行期限后的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现A早已知晓原乙单位超过审批期限未给予书面答复,也没有再次提出申请,直至2010年8月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显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A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给A。A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上诉人A以其及其两子女三人名义于2007年8月1日共同提出户口迁入申请,原乙单位某派出所于2007年10月18日以《窗口服务告知单》形式告知了明确的审批时限。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诉人应当在原乙单位超过该审批期限后的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直至2010年8月提起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显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另,本院注意到,被上诉人诉讼中称原乙单位于2008年6月作出准予上诉人之子B迁入的同时,口头告知了上诉人户口迁入申请不予批准;且上诉人亦向法庭提交了甲单位某派出所2010年7月13日《工作情况》,明确答复上诉人户口迁入申请不予批准。因此,在上诉人未再次重新提出申请的情形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甲单位对上诉人申请入户是否准许作出决定,并无实际意义。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A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审 判 员 李思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