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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2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行初字第2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A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甲单位提供A本人的人事关系变更手续、工资改革调整手续、社会保障申办手续信息。2010年6月11日,甲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的规定,作出编号为00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答复A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A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甲单位作出的《答复书》。
另查明,A曾因是否应享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退休待遇而提起民事诉讼,生效的(2003)汇民一(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认定A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编制。
原审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甲单位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作为政府公文,甲单位出具的书面答复应加盖印章,被诉《答复书》未加盖公章,违反规定。A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编制,其人事关系变更手续、工资改革调整手续不属政府信息。社会保障申办手续不由甲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甲单位收到A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针对A的申请事项对应相关规定予以答复,现甲单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答复A信息不存在,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甲单位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遂判决撤销甲单位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的《答复书》。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答复书》的行政行为正确。被上诉人已经承认上诉人的人事关系变更手续、工资改革调整手续等信息是由其制作、获取和保存的,而原审法院认为该些信息不属政府信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
被上诉人甲单位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且原审判决已经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已超越了原审请求范围,依法应另案起诉,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由A2010年5月24日申请书、《答复书》、(2003)汇民一(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开庭笔录、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甲单位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作为政府公文,被上诉人所出具的书面答复应加盖印章,《答复书》未加盖公章,不符合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A要求被上诉人公开的信息有三项,即A本人的人事关系变更手续、工资改革调整手续、社会保障申办手续。被上诉人甲单位在诉讼中虽称上诉人A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编制,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并非被上诉人保管和持有,但被上诉人未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进行答复,而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上诉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甲单位作出的《答复书》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审 判 员 李思国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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