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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三亚行初字第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三亚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林树花。 原告陈玉珍。 原告陈运莉。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圣全,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小敏,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潘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三亚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林树花。
原告陈玉珍。
原告陈运莉。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圣全,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小敏,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潘天雷,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冯建晓,三亚市法制办公室公务员。
第三人邢玉花。
委托代理人梁卫新,三亚郑庆余法律工作室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光成。
原告林树花、陈玉珍、陈运莉不服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向邢玉花颁发三土房(2002)字第1689号《土地房屋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树花、陈玉珍、陈运莉于2010年12月6日以在本院协调下,其已和第三人邢玉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树花、陈玉珍、陈运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树花、陈玉珍、陈运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树花、陈玉珍、陈运莉承担。





审 判 长 陈 积 丰
审 判 员 吉 红
审 判 员 史 海

二O一O年十二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纪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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