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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董某、黄某、王某、陆某、张某因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行初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审查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黄某、王某、陆某、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某、黄某、王某、陆某、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某、黄某、王某、陆某、张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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