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一中行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董某、黄某、王某、陆某、张某因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0)闵行初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审查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黄某、王某、陆某、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某、黄某、王某、陆某、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某、黄某、王某、陆某、张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