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82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第三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榕斌。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第三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