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非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颜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普人计生征决字[2010]第01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颜某未自觉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普人计生征决字[2010]第01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瑞祖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代理审判员 盛 炯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成素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