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闵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杨a,男。 原告朱a,女。 原告杨b,男。 被告上海市A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原告杨a、朱a、杨b不服被告上海市A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年*月*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a、朱a、杨b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a、朱a、杨b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蔡 云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