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62号 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甲,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乙。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顺泰创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 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