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市*人民政府、骆马*管理局*河道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水利行政强制措施措施损害赔偿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赔初字第001号 原告吴*。 被告*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刘友志,镇长。 委托代理人韩宗民,该镇干部。 被告骆马*管理局*河道管理局。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局长。 被告*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赵立群,市长。 被告*市水利局。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高跃,局长。 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杨小川,局长。 被告*市公安局。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原告吴*诉被告*市*人民政府、骆马*管理局*河道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水利行政强制措施措施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原告吴*以其与被告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红 代理审判员 赵 涛 人民陪审员 许 月 新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 晓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