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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徐行赔初字第00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原告吴*诉被告*市*人民政府、骆马*管理局*河道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水利行政强制措施措施损害赔偿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赔初字第001号 原告吴*。 被告*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原告吴*诉被告*市*人民政府、骆马*管理局*河道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水利行政强制措施措施损害赔偿一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徐行赔初字第001号


原告吴*。
被告*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刘友志,镇长。
委托代理人韩宗民,该镇干部。
被告骆马*管理局*河道管理局。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局长。
被告*市人民政府。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赵立群,市长。
被告*市水利局。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高跃,局长。
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杨小川,局长。
被告*市公安局。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原告吴*诉被告*市*人民政府、骆马*管理局*河道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等水利行政强制措施措施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原告吴*以其与被告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 红
代理审判员 赵 涛
人民陪审员 许 月 新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 晓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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