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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鸿珠,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鸿珠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2010)美行不字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海中法立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鸿珠,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林鸿珠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美兰区法院(2010)美行不字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鸿珠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向第三人海南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海建拆裁(2010)第19号行政裁决行为只涉及第三人对上诉人林鸿珠的拆迁补偿问题,不涉及不动产纠纷。上诉人林鸿珠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情形。故请求撤销该裁定,指令美兰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主要包括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依法作出归属确认及对不动产的处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林鸿珠诉请撤销住建局作出的海建拆裁(2010)第19号行政裁决,该裁决系住建局以中间人的身份,对上诉人林鸿珠与海南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补偿事宜作出的裁决,并非直接针对拆迁房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美兰区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林鸿珠起诉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而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1)美行不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丽萍
代理审判员 文 静
代理审判员 林秋婷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达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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