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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屯刑初字第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屯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铭,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文昌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2月9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2010年10月10日由屯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屯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铭,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文昌市人,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2月9日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直在逃,2010年10月10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公刑诉[201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铭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初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范铭成立鑫铭屯投站进行网络赌博,并用自己的身份证和郑史的身份证在屯城镇文化路金穗宾馆大厦开了603、605电脑房,自己出资进行网络赌足球、篮球的比赛,让陈川赫(已判刑)负责赌场的运作,陈川赫纠集符青壮、王迈技、黄辉(均已判刑)、黄永忠(另案处理)等人在金穗宾馆603房设场赌博,从网络比赛的球盘进行投注,符青壮自己带一部手提电脑来帮忙。陈川赫负责保管、验收投注单与投注的记录本,并负责发放工资和转钱给客户及范铭。符青壮负责接收海口市设赌球点人员的电话,填写好球队与投注金额,送到陈川赫手里等待比赛结束,王迈技负责接文昌市的设赌球投注点的电话,做好记录后交陈川赫手里。黄辉于2010年1月19日来到屯昌县城,在其他人太忙时帮忙接电话和写投注单。在金穗宾馆605房的黄永忠和黄刚两父子负责屯昌本地人或到605房赌球人员填写投注单,然后集中送到陈川赫处等待比赛结果。结果出来后,对海口市和文昌市的投注者,由陈川赫到工行屯昌支行里转给投注者,在屯昌本地的投注者,由黄永忠从陈川赫手中领款,由他发给投注者。该赌场直至2010年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整个赌球中,篮球赌场2402张,涉及赌金2216112元,足球投注赌金79841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金秀、李晓玲、陈梅桂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足球比赛的球盘(两份)、海南省百春有限公司(鑫铭屯投站11月)员工工资表两份、蓝球比赛的球盘(三份)、金穗大厦603房、605房的住宿登记情况、蓝球投注单、屯昌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1、2、3号(回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铭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足球、篮球赛事,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铭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11年6月9日止。剩余罚金4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王 大 章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海 花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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