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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文行他字第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符兴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初,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秋豪,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干警。 被申请执行人龙仕利,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
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符兴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初,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秋豪,文昌市森林公安局干警。
被申请执行人龙仕利,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彬,男,村民。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龙仕利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案,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泰初、陈秋豪,被申请执行人龙仕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彬等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文林罚书字[2010]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文林罚书字[2010]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邝 其 文
审 判 员 林 道 敏
人民陪审员 符 旭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微 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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