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符兴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初,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林尤兰,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文昌红树木派出所主任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符永周,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彬,男,村民。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与被申请执行人符永周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一案,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泰初、林尤兰,被申请执行人符永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彬等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于2010年9月3日作出的文林罚书字[201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于2010年9月3日作出的文林罚书字[2010]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邝 其 文 审 判 员 林 道 敏 人民陪审员 符 旭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微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