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黄行初字第7号 原告黄某某。 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薛晓峰,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已作出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案没有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姮 代理审判员 沈 丹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昕煜 |